東京自由民主人權之聲

Voice of Freedom Democracy Human in Tokyo

作者:王进忠、董鹏

  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第十八界代表大会于2022年9月25日澳大利亚悉尼市召开。大会回顾了中国民联在过去的活动,选出了以钟锦江连任主席的新一届总部委员会。
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第十八界代表大会悉尼主会场的与会人员

大会以现场实体会议与网络会议同时进行。秦新民主持会议:首先为中共一党专制迫害致死的同胞和其他各界人士默哀,而后由顾问、前主席薛伟致辞,钟锦江主席做工作报告。

大会对2011年十四大通过的《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章程》提出了并通过了修改意见。

来自世界各地的民联盟员出席了代表大会,选出了由二十二人组成的总部委员会。根据章程规定,新的总部委员选举钟锦江任中国民联主席,并通过了钟锦江提名的副主席和总干事。

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是当今第一个海外民运组织,其创始人王炳章博士于2002年被中共秘密警察在越南绑架,一直被关押在广东的监狱中。
中国民主团结联盟顾问、前主席薛伟致辞
钟锦江(中国民主团结联盟 主席)
吕京花(中国民主团结联盟 副主席)
秦新民(中国民主团结联盟 副主席兼总干事)
王进忠(中国民主团结联盟 副主席)

中国民联十八大总部委员名单如下(以姓名汉语拼音为序):

钟锦江(主席)、吕京花(副主席)、秦新民(副主席兼总干事)、王进忠(副主席)、杨光、陈立群、陈维健、陈维明、刁礼洋、冯海光、高健、金秀红、林光、刘泰、梅威廉、宁先华、齐见自、石宇歌、谢宏、薛伟、余大猷、张菁。

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第十八界代表大会悉尼主会场及网络与会人员
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第十八界代表大会网络与会人员
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第十八界代表大会现场

 


附件

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章程

(2022年9月25日第十八届代表大会通过)

第一章 总纲

第一条      本组织全名为中国民主团结联盟,简称中国民联。

第二条      本盟致力于中国大陆民主事业,以独立自主为原则,主张联合一切民主力量,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的专制制度,废除一党专政,实现民主宪政,保障私有财产,提倡多元经济,最终在中国实现民主、自由、法治、人权。

第三条      本盟的近期目标是:取消中国现行宪法中的“四项基本原则”,即“坚持社会主义道路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”;释放所有政治犯,争取言论、新闻、出版、结社和集会自由,保障基本人权。

 

第二章 盟员

第四条      凡年满十八岁,不论性别、民族、国籍、宗教信仰,赞同本章程宗旨及规定,遵守组织决议,按规定缴纳盟费并愿为组织工作者,经向基层组织或总部提出申请,获批准后,均可成为中国民联盟员。

第五条      盟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盟员有监督各级领导机构之权利。盟员有提案、建言、申诉、申请参与组织各项活动之权利。

第六条      盟员之行为明显与本章程之宗旨相违背,并给本组织带来重大损失者,须所属基层组织三分之二盟员同意,上报总部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,经主席批准后可将其除名。凡被除名者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盟。

 

第三章 代表大会

第七条      中国民联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由总部负责筹办。遇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后召开,须经总部委员会通过。

第八条      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组织选举产生。代表名额分配由总部根据地区、代表性、盟员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。

第九条      代表大会是中国民联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各基层组织的当选代表组成。

代表大会的任务是:

一、听取并审议上届总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。

二、讨论中国民联的纲领、任务并通过有关决议。

三、修订中国民联章程。

四、选举新一届民联的领导机构。

第十条      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和总部委员会的选举: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章程之修订。

 

第四章 总部委员会

第十一条    中国民联设总部委员会,由总部委员若干名组成,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二年,可连选连任。总部委员会负责民联的方针、决策。

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总部委员的增补由主席提名,总部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生效。总部委员是下届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。

第十二条    中国民联设总部,由主席一名、副主席若干名和总干事组成。民联总部是民联的常设机构,负责协调各基层组织,对外联络,发表声明,组织各项活动。中国民联主席由总部委员会从当选总部委员中选举产生,可连选连任。副主席和总干事人选由主席从当选总部委员中提名,委员会多数通过任命。主席不得为其它政治组织成员。

主席的职权是:对外代表中国民联,主持日常工作,聘任总部工作人员。

第十三条    主席因故不能视事,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职权,报备总部委员会;主席、副主席同时不能视事,由总部委员会选举临时主席。

主席的罢免须由总部委员会三分之一委员共同提出,三分之二多数赞同生效。总部委员的罢免由最少二名委员提出,委员会多数通过生效。

第十四条    中国民联聘请若干人士为顾问,人选由主席确定,并经总部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。

 

第五章 基层组织

第十五条    中国民联在中国大陆及各国家和地区设立基层组织。基层组织的设立由主席批准。

第十六条    基层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,制定工作计划,选出领导机构,向总部备案。基层组织应积极宣传中国民联之纲领、宗旨及原则,发展盟员,贯彻执行代表大会之各项决议和决定。

 

第六章 其它

第十七条    中国民联有责任营救因参加本盟活动而发生事故的盟员及盟外人士,并照顾其家属。

第十八条    中国民联章程是中国民联之最高纲领性文件,民联之任何其它文件、决议、规定,凡与之相抵者,均属无效。

中国民联章程之修订权属于代表大会,解释权属于中国民联总部委员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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